一:李孟津和王幸琪向我要求提供畫家參展共七人我願意義務承擔顧問工作但條件為不支領任何顧問費用但於今日看到她們向國藝會題案的[經費預算]內容顧問費為陸萬元我深感遺憾就這件事我至少表達十次似乎不被尊重
二:我和眾多畫友,在二十年間所共同推動的國民美術運動:是代表我們集體所進行的美術思想運動!但不代表我們是[國民美術畫家],(在美術的平權中,我們和平凡人一樣,就是畫家/藝術家.)但是在向國藝會申請的計劃案中,對於我推薦的七位畫家,全部用[國民美術畫家]的稱呼,申請之前,我已經表達只希望用[畫家]一詞,因為這很重要!它代表文化人權的平等,美術創作人權的尊重!我也一直強調,等將來台灣擁有很健康/公平的美術生態,[國民美術]這個名詞就可以自然去除,長期以來,我都是充滿了敬佩喜悅之情,稱呼我的畫友[畫家] .
三:任何不理會我提出的要求的案子,我不願意參與,我個人在二十年間也未曾向政府文化機構提出任何申請案,我們是自力救助團隊,希望保持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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